8月27日,國土資源部日前印發《關于做好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面停止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將相關內容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統籌考慮,統一管理,已上圖入庫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繼續有效并直接納入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
根據 《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文件精神,部、省兩級停止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核準,與之對應的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承擔的初審、復審、審核等一并取消。《通知》強調,礦業權設置方案相關內容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統一管理。將礦業權設置方案與礦產資源規劃中勘查開采規劃區塊有機融合,統一為“礦業權設置區劃”,作為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設“礦業權設置區劃”專門篇章,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進行細化安排。在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發布之前,確需增加或調整礦業權設置區劃的,按照勘查開采規劃區塊調整的要求對第二輪規劃進行調整。
《通知》指出,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要充分利用和吸納礦業權設置方案已有成果,切實做好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進一步細化勘查開采的空間布局安排。根據新規,不同礦種礦業權設置區劃的編制技術要求也不同。對于銅、鉛、鋅等第一類高風險礦產,原則上不要求劃定勘查規劃區塊,達到詳查以上(含詳查)勘查程度的,應劃定開采規劃區塊;對于砂石黏土等無風險礦產,可直接劃定集中區、備選區,明確區內礦業權投放總量控制等準入要求。礦業權設置區劃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和組織開展。
《通知》還要求,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切實做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的規劃審核。重點審核是否符合禁止、限制等規劃分區管理要求,是否與規劃礦種方向一致,是否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要求。礦業權設置區劃中明確劃定勘查開采規劃區塊的,原則上一個區塊一個主體,不設具體的擬合度要求。部將強化對勘查開采項目規劃審核情況的信息化監管,同時定期組織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產資源規劃中礦業權設置區劃實施情況的檢查。
據介紹,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關于印發〈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要求〉的通知》、《關于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礦業權設置方案修編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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